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号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编纂立法工作正在迈出关键一步。万众期待的民法总则有哪些创新和独特之处,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他的生活,又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思享者约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谢鸿飞与你圆桌对话。
圆桌对话人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
思享者:民法总则来之不易,整体评价一下,这个民法总则写得好不好?
刘俊海:民法典是最贴近社会生活的法律,它伴随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从白天到黑夜。民法典又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是从民法典分则中提取的“公因式”,即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领域都适用的规则。所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中最为基础的部分,也是制定难度最大的一部分。它的颁行,意味着民法典编纂迈出了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
当然,立法从来都是遗憾的艺术。比如,就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而言,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没有规定法理的裁判依据作用。大陆法系不少国家把法理作为法律没有规定、且没有习惯可资援引时的重要依据。
又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但没有规定如何区分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管理型规范)的甄别尺度,容易导致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不规范行使。
但瑕不掩瑜,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龙头法,有望在构建和谐幸福家庭、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鼓励科技创新、建设诚信中国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谢鸿飞:民法总则历经反复讨论形成草案并三次公开征集意见,其体例结构、规范内容、条文取舍等都经过精心斟酌、打磨和调整,最后达成共识。它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体现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创设了契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生活的制度和规则。
民法总则当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作为总则部分,体系性是很重要的,民法总则的定位也应该是民事基本法,目前的体系化程度还存在欠缺。另外一个问题是它的部分内容和民法典分则重复,尤其是法律行为部分,这些问题应当在民法典整体出台时妥善解决。
思享者: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保护我们的一生。民法中有些规定很抽象,但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民法要为你我他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一、胎儿权利被侵害了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刘俊海: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是现代国家民法或者家庭法一致承认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在我国继承法保护胎儿继承权的基础上,创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传统理论,通过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全面扩张了胎儿在继承、受赠等领域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人文精神,值得点赞。
谢鸿飞:如果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害,导致具有先天缺陷,其出生后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原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民法总则明确了这一点,胎儿本身虽然不具有主体资格,出生后依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小学生买块橡皮要大人同意吗?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谢鸿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现在社会,孩子们的心智水平发育状况已经比以前快多了。因此大家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应下调,以尊重他们的意志,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回法律规定顺应了社会生活的这一变化。
刘俊海:从现实看,与30年之前的孩子相比,现在的孩子到了8普遍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也有开展必要民事活动的正当需求,如购买文具与食品。这一调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更深更多的关爱和呵护,有助于保护他们依法诚信开展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助于历练孩子们与人平等交往、诚信履约的能力。
三、老人要把钱给别人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刘俊海:这是给成年人设立的监护制度。现实中,会发生老年人向子女之外的亲戚、保姆等赠与巨额财产的事,导致子女与受赠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频发不绝。子女要求撤销赠与的主要理由是老年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而受赠人则认为老年人有行为能力,赠与合法有效。现在法律规定,就对处理这个问题提供了依据。还有老年人缺乏理性投资意识,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老年人在自己头脑清醒时可预先选择好自己信任的未来监护人。一旦自己头脑糊涂、精神耗弱、判断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减退时,就可及时启动监护制度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谢鸿飞: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已出现苗头,未来将进一步明显。某些老年人虽然具有行为能力,但受年龄和身体的限制,其判断能力和行动能力可能大为减退,民法要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帮扶。根据这个规定,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监护人,代理自己从事法律行为,以防止在进行一些重大交易时受到损失。
四、 不能随便偷我走游戏装备吧?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刘俊海:民法已经从马车时代进入到互联网时代。现在的民法与拿破仑时代民法典相比,已有天壤之别。现在互联网发展迅猛,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但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道理很简单,不管是B2B,还是B2C抑或C2C,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其实都不虚拟,都很现实。所以,民法总则草案既强调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也强调对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也是一件大好事。
谢鸿飞:我不玩网游,不过很多人我知道玩游戏还花钱买装备,这些可以说是数据化财产的一种。信息技术已经并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民法总则认同了技术发展对传统民事权利的影响,承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型财产权,为制定虚拟财产保护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也为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同时大家都觉得,现在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很多,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条规定和自然人隐私权的规定,扩大了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私法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
五、别人串通好了骗我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俊海:民法要成为百姓生活的法律宝典,就要让好人活得更好更幸福,让诚实守信者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更安心更有保障。民法总则这一规定,让内部民事关系的无效,不能导致对此不知情且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无辜受损,吃亏上当。当前有些老赖企业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则或者坑害无辜第三人,经常找”托儿”签订相互矛盾的阴阳合同以及不合逻辑的浆糊合同。民法总则出台之后,这些失信者的雕虫小技就没有市场了,讲诚信的人可以安心交易。
谢鸿飞:比如本条规定,它针对的是实践中常见的双方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社会现象。比如双方虚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等等。这一规定确立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制度,有助于解决现实中的难题。
六、法律对大家的权利能一碗水端平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谢鸿飞:如果说民法通则是“民事权利宣言书”和“民事权利播种机”,那么民法总则作为它的升级版,更是“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专门设置了“民事权利”一章,全面落实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宗旨。它将分散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和公司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中的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建构了一个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全面民事权利体系。
刘俊海:民法总则空前拓宽了民事权利的外延,充实了民事权利的内涵。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对民事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有恒产有恒心。而有恒产的前提是有恒法。过去我们的民事法律对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股权等产权领域重视不够。这次民法总则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指出各类财产权利,不管是国家的还是个人的都受到保护。这是因为,一碗水端平,手心手背都是肉。这种产权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有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看看谁是做公益的?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谢鸿飞:民法总则将组织体一分为二: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又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前者包括公司、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后者又包括各种NPO、NGO等社会组织。对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它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原则上,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不需要经过审批,只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这就为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协会、校友会、研究会的成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果不想成立法人组织的,还可以依法设立非法人组织。
刘俊海:此次民法总则建立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立法框架,同时增加了特别法人的概念。这就有助于实现各类法人的清晰角色定位,做到各行其道,各尽其责,各得其所。营利性法人可以追求利润,但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非营利性法人(包括社团、社会服务组织与基金会)必须以追求利润之外的公共利益为宗旨,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非营利性法人不能再继续打着社会服务组织、基金会等法人的幌子,又接受善款,又直接或者变相经商牟利。
八、碰上老赖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刘俊海:法律不保护懒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所以,民事权利都有保质期。但权利的保质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此次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助于减少一些老赖滥用诉讼时效制度故意拖垮债权人的情况。在现实中,债权人每次找老赖讨债时,老赖都是满口应允,就是不写书面的还款承诺。有些债权人又不善于运用公证证据以及录音录像证据,导致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泡汤。现在民法总则将两年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有助于鼓励诚信交易,弘扬契约精神,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法治中国与诚信中国建设。
谢鸿飞: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不能“长眠于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这一时间过短,加之民众未必知悉法律或因为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很多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受法律保护。为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限延长为三年。(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思享者工作室 何民捷)
责编:朱惠悦、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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