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国历史】一条葡萄牙香料船催生了现代国际法

2017-04-12 15:02:43来源:海外网 字号:

自古以来,欧洲人一直渴求亚洲的香料。1498年,葡萄牙船长达·伽马首次航行到达印度。从此,葡萄牙控制了印度尼西亚的香料群岛(即摩鹿加群岛),垄断了东方的香料贸易。为了防止其他国家的竞争,葡萄牙一直把绕过非洲好望角到达香料群岛的航线信息视为最高国家机密。其他欧洲国家虽然垂涎于葡萄牙帝国的暴利,但他们缺乏先进的航海技术,更不知道航线信息,只能从葡萄牙进口香料。 

1581年,荷兰北方七省通过“断绝与西班牙关系法”,宣布不承认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成立联省共和国,摆脱西班牙统治。而此前一年,葡萄牙已被西班牙兼并,两国共同国王菲利普下令扣押所有来自荷兰的船只。这样,荷兰就无法进口香料了。为了打破这种困境,并从香料贸易中分一杯羹,荷兰联省共和国紧锣密鼓地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刺探东方航线

第一个成功刺探到葡萄牙东方航线情报的人是荷兰商人、旅行家林霄腾(John Huyghen van Linschoten,1563 – 1611年)。林霄腾出生于尼德兰的哈勒姆,1580年来到里斯本经商,后谋得葡萄牙东方帝国中心果阿大主教秘书一职。1583年,林霄腾跟随大主教经过马德拉群岛、几内亚、好望角、马达加斯加和莫桑比克,航行到了果阿。 

1589年,因果阿大主教去世,林霄腾须向葡萄牙国王报告此事。但返航船只被英国海盗击沉,他被迫在亚速尔群岛又滞留了两年多才到达里斯本。1592年,林霄腾返回荷兰家乡,开始从事著述活动,接连出版了几本游记。这些游记记录了林霄腾本人的航行经历、果阿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和葡属印度的情况,也记录了印度、印度群岛、中国、日本之间的航道信息。 

林霄腾在游记中建议,突破葡萄牙人对马六甲海峡的封锁的最佳途径是从苏门答腊南部穿越巽他海峡接近东印度群岛,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被葡萄牙人发现的危险。这些信息为17世纪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打破葡萄牙对东印度香料贸易的垄断创造了条件。 

林霄腾还记载了亚洲香料品种、产地、价格的信息;为了增强可读性,书中插入了6幅精心挑选出来的地图,这是欧洲首次出版主要以葡萄牙资料为基础绘制的远东地图。1598年起,林霄腾游记的英文、德文、法文和拉丁文版相继出版,成为当时欧洲的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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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家、历史学家林霄腾。(资料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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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霄腾《游记》封面。(资料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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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霄腾《游记》中所附的插图《果阿市场》。(资料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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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霄腾《游记》中所附的航行图。(资料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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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霄腾游记中所附的摩鹿加群岛地图。(资料图/图) 

1592年,阿姆斯特丹的商人派遣科内利斯·德·郝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1565—1599年)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刺探香料群岛的信息。两年后,郝特曼带着宝贵的信息返回了荷兰。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

1595年,由林霄腾和郝特曼组建的“长途(贸易)公司”派遣4艘船只前往东方。船队听从林霄腾的建议,不经马六甲海峡,而是直接航行到爪哇东北部的万丹、马都拉、巴里、巴韦安等岛屿。这次航行最终既未到达摩鹿加群岛也未获得香料,而且人员损失也很多,但是它可以视为荷兰对印度尼西亚殖民的开端。1599年,荷兰船长雅各·冯·奈克(Jacob van Neck)率领8艘商船,第一次航行到达摩鹿加,不经过爪哇中间商人而直接购买香料,1600年返航回荷兰,获得的利润为400%!到1601年底,荷兰已经派遣了14支船队到香料群岛。 

从1595年荷兰船只首航东方起,每次香料贸易航行都由临时组成的公司给予资助。由于航行途中可能遭遇海盗、船员染病、沉船等意外事故,所以这种航行投资的风险极高。 

为了谋取香料贸易的高额利润,减少各个公司的恶行竞争,并集中力量对付葡萄牙和西班牙,1602年,荷兰共和国成立“阿姆斯特丹联合印度公司”,并授予该公司“特许状”:唯有它可以派遣船只前往东方(“从好望角以东到麦哲伦海峡”)、建立军事要塞、维持一支军队、与亚洲香料产地的统治者签订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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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控制下的马六甲海峡。(资料图/图)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

1601年,经验丰富的船长海姆斯凯克(Jacob van Heemskerck,1567–1607年)受“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委派,率领荷兰船队前往东印度购买香料。他们历经艰辛,于1602年到达巽他海峡东部的万丹港。留下几条船装载香料返航后,海姆斯凯克沿着爪哇岛北部海岸向东航行,途中他得知一个重要信息:不久就有一艘葡萄牙商船从澳门装载货物航行到摩鹿加群岛。 

1603年2月25日拂晓,海姆斯凯克果然在新加坡东部海岸(今樟宜附近)发现了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号。 

海姆斯凯克召集手下军官开会,一致认为应该袭击葡萄牙商船:

第一,1601年,有一条荷兰商船到达澳门,结果被葡萄牙人击退,17名水手被处死。袭击圣“卡特里娜”号,可以为在澳门遭到杀害的荷兰水手复仇;

第二,捍卫荷兰在该地区的贸易权利;

第三,通过削减西班牙的财源而降低西班牙的战争能力;

第四,他们的船只的货仓还是空的,如果不袭击葡萄牙商船,他们将无功而返。 

按照当时的标准,“圣卡特里娜号”是一艘巨型商船:载重量为1500吨(麦哲伦环球航行的“维多利亚号”载重量只有85吨),船上装载了700名士兵、100名妇孺;还有大量货物:1200捆中国原丝、锦缎、丝绸;大量的黄金、镶金丝的服装、丝绸被面和床罩、亚麻和棉织品;近60吨中国瓷器、蔗糖、香料和麝香等等。经过一天战斗,“圣塔卡特里娜”号投降。海姆斯凯克把“圣卡特里娜号”全部运回荷兰。货物在阿姆斯特丹拍卖,获得约350万荷兰盾,相当于“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总资本的3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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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姆斯凯克。(资料图/图)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在荷兰国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葡萄牙认为这是非法的海盗行为,要求荷兰及时归还所有货物。当时西欧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如果一个船长从一个合法君主手里取得了“私掠许可证”(letter of marquee),那么他的海盗行为就可以转变为合法批准的行为。那些有“私掠许可证”的船长就是“私掠船主”,他们捕获的货物就是“战利品”。为了获得处置战利品的权利,私掠船主必须前往该国的海事法庭接受所谓“谴责”,听候法庭的发落。 

海姆斯凯克航行到亚洲的使命是促进贸易,他被授权进行和平贸易航行,“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的董事长明确禁止他使用武力,除了必要的自我防卫之外。海姆斯凯克声称自己为了自卫而使用武力是完全合法的,但“自卫”说显然与他有预谋地袭击“圣卡特里娜”号商船自相矛盾。虽然如此,1604年9月,荷兰海军部法庭还是裁决没收“圣卡特里娜”号的所有货物,并分配如下:海姆斯凯克及其船员们获得10.4%,海事法庭本身获得23%,其余归新近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现代国际法的诞生

鉴于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在荷兰国内外引起的轩然大波,海事法庭的判决出来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长的弟弟简·腾·格鲁腾胡斯(Jan ten Grootenhuys)请求格劳秀斯为公司写一份致歉信。 

格劳秀斯出身于代尔夫特的名门望族,8岁能写拉丁文诗歌,被誉为“神童”,11岁进入莱登学院,15岁取得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8岁被任命为荷兰的官方史学家。他是荷兰政坛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星。格劳秀斯对这个案子也非常感兴趣,因为海姆斯凯克是格劳秀斯祖母娘家的后代。对格劳秀斯来说,为捕获“圣卡特里娜号”辩护,不仅是为一个荷兰东印度公司辩护,也是为自己家族的名声辩护。 

荷兰东印度公司为格劳秀斯提供了葡萄牙在东印度的情况,他们也许只是希望格劳秀斯写个小册子,简单地解释荷兰和平地来到东印度、希望与当地人进行诚实的商业活动,而葡萄牙报以无情的侵害和背叛行为,剥夺了荷兰人的和平贸易权利。 

但是格劳秀斯深知,一份小册子根本没有说服力,无法达到辩护的目的。因为这些材料需要论证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葡萄牙发动了一系列战役来阻止荷兰商人进入东印度;

第二,“圣卡特里娜号”是在一场正义战争中被掳获的;

第三,荷兰东印度公司占有“圣卡特里娜号”及其装载的财物是完全合法的。于是他花了两年多时间,撰写了长达15章的书籍《论印度》。1605年,格劳秀斯发表了其中的第十一章《论捕获法》。1609年,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请求下,格劳秀斯出版了《论印度》的第十二章,取名为《论自由海洋》。 

格劳秀斯在书中承认,葡萄牙从未伤害海姆斯凯克本人,也没有任何伤害其水手、货物和船队的企图。因此在《论捕获法》中,他只好另辟蹊径,通过论证葡萄牙对东印度土著的干扰和威胁损害了荷兰在亚洲的香料贸易,来证明海姆斯凯克捕获商船的行为是合法的。此前,在1602年夏天,由于葡萄牙船长安德烈·福塔多·德·门多萨(Andre Furtado de Mendonca)把香料群岛变成了荒芜之地,从而使海姆斯凯克船队无法从香料群岛采买香料;1602年11月葡萄牙人在澳门屠杀17名荷兰水手,这些水手并没有犯罪,只是不知情地驶入了澳门。作为荷兰政府和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的代表,海姆斯凯克不可能坐视不管葡萄牙的这种公然的非正义行为。 

格劳秀斯还在书中提出了“主体权利”概念,即人天生拥有自主权,拥有捍卫自己人身和财产不受不公正侵害的权利,用格劳秀斯的话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拥有采取必要措施以自卫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自然权利。格劳秀斯提出,为了实施主张贸易和航行自由的自然法,一个贸易公司可以合法地参与反对其他商人、甚至反对主权国家代表的私人战争。由于荷兰联省共和国在国际政治中的模糊地位,所以它的居民被授予了自由贸易和航行的权利,这是所有自由民族与生俱来的权利,在独立而有效的判决的情况下,他们自己就可以行使这种权利。由于自卫权使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事业中充当法官和执行者,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像荷兰东印度公司那样的贸易公司必须在国际政治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受到葡萄牙的损害和威胁时,它完全有权利武装自己以便捍卫它与亚洲各国和民族的贸易。因此,在东印度实施贸易和航海自由、惩罚违反了自然法的葡萄牙的使命,就落在了东印度公司身上。 

格劳秀斯还提出,由于海姆斯凯克代表拥有主权和独立的荷兰国家而行动,所以他攻击葡萄牙商船的行为是荷兰共和国反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菲利普的公共战争的一部分,是“正义的”战争。海姆斯凯克既不是私掠商船主,也不是海盗,而是一名进行自己的私人战争的战士!既然海姆斯凯克攻击并捕获“圣卡特里娜号”是“正义”的战争,所以他就可以把葡萄牙商船及其装载的货物作为战利品,以弥补他的雇主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联省会议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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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资料图/图)

1605年格劳秀斯发表《论捕获法》,这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新闻来源:南方周末)

责编:李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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