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长臂管辖”有何法律依据?

2018-12-13 07:05:50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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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加拿大当局应美方要求拘押没有违反任何加拿大法律的中国公民孟晚舟,有报道称美国这种“长臂管辖”的霸道做法本就争议很大,请问美国“长臂管辖”有何法律依据?

海南读者  李燃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长臂管辖权”源自美国的一个法律用语,指美国法院对外国或外州非居民被告所主张的特别管辖权的总称,即对根据普通法管辖规则无管辖权的人和公司行驶的管辖权。国际法层面的“长臂管辖权”则是指一国法庭对外国被告实施司法管辖权。

“长臂管辖”的基本法理依据是“最低限度联系理论”和所谓“效果原则”。根据“最低限度联系理论”,如被告有意在某法庭所在地作出产生责任的行为,且该被告有权依据该地法律取得权利或利益,则该法院即对由该行为引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根据所谓“效果原则”,只要某一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效果”,则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人所在地法律,本国法庭即可就此种效果产生的诉讼原因行使管辖权。


许多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近年来,美国依据国内法实施“长臂管辖”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去年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主席、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在纽约被捕就是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典型案例。美国司法部公开信息显示,何志平被控行贿罪名,何本人及行贿对象均非美国公民,但资金转账使用了位于纽约的银行,美方据此主张管辖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长臂管辖”呈“越来越长”之势,已广泛运用到侵权、合同、网络甚至家庭关系等不同领域。而在此背后,美国所依托的正是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从国际司法实践看,“长臂管辖”可能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这既有损国家司法主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国际争端。(甄翔)


责编:赵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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